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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圖片來源:iStockphoto)

「拘役」和「有期徒刑」都是暫時剝奪自由的刑罰,不懂法律的人常常分不清這兩者有何不同。簡要來說,差異處在於剝奪自由的時間不一樣。以拘役而言,除非有加重處罰行為,否則法律規定是1天以上、兩個月以下;至於有期徒刑,最低門檻是兩個月。

也就是說,拘役是有期限的──最少是1天,最多是59天;如果有加重處罰事項,法官必須說明理由,拘役最長期限可到120天。因此,撇開加重處罰不談,以簡單的數字概念來說,「59天以下」是屬於拘役,「兩個月以上」是有期徒刑。

不靠法律謀生的老百姓,雖然不必搞懂這些刑罰規定。但是,搞懂了,不僅可以增加法律知識、保護自己,還可以看到司法出了什麼問題……

民國104年間,男子「阿盛」在新竹縣竹北市行竊,得手2萬2000元;他被逮後,坦承犯行。法官姑念他沒有前科,且犯罪後態度良好,判處拘役60天,可以易科罰金,全案定讞。(新竹地院簡易判決書,104年度竹北簡字第382號)

前有所述:拘役只能判到「59天以下」,如果超出了這個天數,甚至要判到最高的120天,不是不可以,但法官必須要說明加重處刑的原因。阿盛幹了什麼必須要被加重處罰的壞事,以致被法官判到59天以上?

不知道!因為,在判決理由中,新竹地方法院法官並沒有說明。於是,結論出來了:法官是違法判決!

老百姓可以不知道拘役、有期徒刑的差異,但專門從事審判、職掌剝奪他人自由的法官,怎麼可以搞不懂?

這件竊盜案是屬於「簡易案件」。根據法律規定,凡是被告在偵查中承認犯罪、或是案情明確的輕微案件,為了節省司法資源、為了被告免於曠日耗時訴訟,檢察官可以為被告提出聲請、或是由法官直接以簡易判決方式處理。

對被告來說,能獲得「簡易判決處刑」有個好處──被判的刑罰可以獲得緩刑、或可以易科罰金、或可以換得社會勞動的有期徒刑、或拘役、或判處罰金。以阿盛為例,他雖然被法官錯判,但因為他是獲得「簡易判決處刑」,法官准許他易科罰金,以每天1000元折算。

也就是說,凡是獲得簡易方式判決的被告,除非繳不了罰金,否則大部份都不會入獄。但是,「小邱」卻差一點成了例外……

民國105年間,小邱在嘉義地區以扳手偷了兩塊車牌,被捕後,他承認犯罪,也歸還了車牌。檢察官認為這是一件案情明確的輕微案件,因此聲請簡易處刑。

沒想到,法官的判決讓人傻眼:有期徒刑7個月。(嘉義地院判決書,105年度嘉簡字第1487號)

由於法官並沒有對小邱宣告緩刑;而且,法官判決的刑期,已經超過6個月以下才能易科罰金的規定;此外,7個月的刑期,也跨過了必須是6個月以下才能易服社會勞動的門檻。

在法官的判決違反「簡易判決處刑」法律規定下,導致小邱必須入獄。

前一案的阿盛,並不知道法官判他拘役60天是錯的;後一案的小邱,也不知道法官判他7個月徒刑是違法的。國中學歷的小邱,甚至準備好了要去入獄服刑。

還好,最高檢察署發現新竹、嘉義這兩個法院的法官擺烏龍,為阿盛、小邱提起非常上訴,兩案最後都獲得改判:阿盛改為拘役59天,小邱則改為6個月,兩人都可易科罰金。

和原判決相比較,阿盛的刑期少了1天、小邱少了1個月。他們獲得意外的「驚喜」。

但是,在他們驚喜的背後,令人不得不感到驚悚:在台灣的司法裡,有多少的阿盛、小邱沒有被發現?錯判阿盛、小邱的這般法官,又有多少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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